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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郭淑文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淑文(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大同區○○○路103 巷3 號)於生前向聲請人借貸款項,惟被繼承人已於98年6 月12日死亡,查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郭淑文之遺產管理人,俾利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申請書暨約定書、電腦帳務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法庭函等為證。
然查,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陳黎燕聲請,經本院於99年2 月9 日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60號民事裁定選任由田英輔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
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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