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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1年度婚字第228號
原 告 楊欽隆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代理人 鍾孟杰律師
被 告 王美欽 現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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