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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秋琴
代 理 人 黃梅英
相 對 人 葉進湧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2007年1 月10日(2007)梅民初字第109 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陸地區人民林秋琴與相對人葉進湧於西元2004年5 月24日在大陸地區結婚(尚未在臺灣地區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之婚姻關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07年1 月10日(2007)梅民初字第109 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業於西元2008年1 月7 日確定生效,且經福建省閩清縣公證處公證在案,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影本、委託書、福建省閩清縣公證處(2012)閩梅證民字第1238號結婚公證書、結婚證、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2007年1 月10日(2007)梅民初字第109 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福建省閩清縣公證處(2011)梅證內字第108、109 號公證書、(2012)閩梅證字第700 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1 )核字第092375、053272、053274、053275 號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公證書、結婚證等文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文書為真正。
又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林秋琴與相對人葉進湧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
且上開判決係以「原告與被告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被告獨自返回台灣,夫妻關係名存實亡,且雙方分居已滿兩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應予准許。
」為由,准予判決離婚,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故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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