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建,23,2012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訴訟代理人 鄭錦榮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設計委任書其他約定事項第6條、工程契約書第15條(本院卷第15頁、第23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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