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建,26,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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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被 告 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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