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法,41,201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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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蔡松煨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㈠、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㈡、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公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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