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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政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陳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陳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一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十一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陳安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01 年9 月2 日經第6 屆第9 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1條所示之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章程等語。
並提出第6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陳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1條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
┌────────────────────┬────────────────────┐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
│條 次│內 容│條 次│內 容│
├─────┼──────────────┼─────┼──────────────┤
│第十一條 │本會設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第十一條 │本會設置董事七人,組織董事會│
│ │會,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
│ │事會選聘之,再由全體董事互選│ │會選聘之,再由全體董事互選出│
│ │出一人為董事長。 │ │一人為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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