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消債全,11,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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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全字第11號
債 務 人 高敏華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權利,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及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5款固有明文。

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即明。

又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係以債務人之財產現受強制執行為前提,是債務人於聲請法院為上開保全處分時,自應陳明現所繫屬法院之強制執行事件案號,並提出相關執行命令,俾利法院審查有無裁定保全之必要。

二、查債務人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甄憶
附件:
1、說明現所繫屬法院之強制執行事件案號,並提出相關執行命 令。
2、說明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為何?執行債權人為何人?及 除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以外,有無其他債權人未於執 行程序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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