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消債救,1,2012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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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黄雅珊
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見本院卷第6 頁)、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8 頁)、新北市八里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1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2頁背面)以為釋明。

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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