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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二二號
債 務 人 陳曉葳(原名陳卉妤、陳明鳯)
代 理 人 蔡錦得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件:
提出受扶養人陳榮章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民國九十九及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陳榮章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例如:薪資帳戶存
摺交易明細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陳榮章是否領有社會
補助?如有,應說明其起迄時間、種類及金額,且提出補
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
日)。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但資格不符,亦請說明未申請
或資格不符之原因。
提出受扶養人許庭瑜之九十九及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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