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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
債 務 人 廖有祥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表:
1. 提出債務人毀諾當年度及自99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毀諾 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 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父母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 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 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
並說明其等 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 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99年10月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99年及 100 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 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 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 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 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 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兩名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100 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子 女目前實際居住地址。
6. 提出債務人之父母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並說明債務人父母實際居住地址,渠等每月收入狀 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 付及金額。
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 說明資金流向。
7. 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 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8.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9. 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 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 用?有何使用汽車之原因及必要性?及其市場現值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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