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消債更,140,201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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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債 務 人 林倩如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自民國99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債務人前僅提出101 年6 月至8月之薪資袋)
⒉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李佳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⒊提出應受扶養人李佳諺重大傷病疾病卡及醫院診斷證明書或醫療收據。
⒋提出現居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所有居住成員為何?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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