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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四三號
債 務 人 鍾喬羽(原名鍾佳耘)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前固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是債務人本件更生之聲請,自無同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之適用,而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同條例第八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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