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消債更,154,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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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債 務 人 計成梅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內容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表、99、10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1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99年12月起至101 年11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繳納收據或明細。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99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99年及100 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陳報債務人目前所欠債務總金額。
6.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7.提出債務人所有位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謄本,並說明該土地現況為何? 由何人使用?有無出租出借? 現值若干元? 並提出具體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配偶、三名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0 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債務人配偶現每月收入若干元,如何與債務人分攤子女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
9.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⒒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 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有何使用汽車之原因及必要性?及其市場現值為何?
⒓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⒔說明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及子女扶養費分別若干元?計算方式為何?
⒕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⒖說明債務人毀諾時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債務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5年1 月至96年12月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影本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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