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消債更,158,201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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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五八號
債 務 人 吳珮捷(原名吳秋儀)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件:
債務人漏未提出債務人清冊,應予補正。
提出債務人及其母黃秋香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提出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及民國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說明債務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其起迄時間、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但資格
不符,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因。
說明債務人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彩一○一終身壽險」之保險單外,是否尚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
有,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
保單質借及其金額,暨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提出債務人自九十九年十一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領有年
終、三節等獎金、紅利、津貼或補助及其金額。
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並說明債務人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如有,請併
說明領取之時間、金額及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
說明未居住於戶籍地之原因及現租賃房屋之詳細地址、坪數、所有權人、居住成員,及居住成員間如何分擔租金暨
生活費用?並提出該房地登記謄本、最新租賃契約、支付
租金之證明、一百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信費繳費明
細,及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
提出受扶養人黃秋香之家族系統表、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內頁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
黃秋香目前有無工作(如有,請提出相關在職證明及薪資
資料)或領取社會補助(如有,請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扶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扶養費?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各若干?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原因。
提出相關單據或支出證明,詳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受扶養人之扶養費明細,
並說明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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