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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債 務 人 李鵬程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 年4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98、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1 年最新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2. 提出99年4 月起至101 年1 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 或明細。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99年2 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 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及 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 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 費單位申請)。
5. 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每月 必要支出明細表、債務人清冊。
6. 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7. 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8. 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 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自99年4 月 迄今之相關證明文件。
9.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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