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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債 務 人 偕雅莉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表:
1.說明債務人之扶養權利人除邵威舜外,尚有何人,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用若干元,應說明各項費用名稱及提出相關單據。
2.提出99年9 月起至101 年11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繳納收據或明細,並說明投保人數(含眷屬)、姓名。
3.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交通費1,700 元、電話費3,000 元之必要性及計算方式。
4.提出債務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到院。
5.提出債務人現任職公司出具自100 年4 月迄101 年11月之薪資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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