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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債 務 人 方文秀
代 理 人 林帥孝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是否曾就對許秀悅、林慧瑩、綜偉建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提起訴訟或強制執行,如有,訴訟結果及執行所得為何? 如未訴追或強制執行,應說明其原因。
2.提出林慧瑩、綜偉建企業有限公司所有董事股東最新戶籍謄本、許秀悅除戶謄本、家族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3.提出新北市○○區○○○路000 號5 樓最新建物謄本、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最新土地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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