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消債清,3,2012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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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吳孟芳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1.提出自99年1 月起至101 年3 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2.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醫療費300 元之證明文件。
3.陳明債務人每月交通費1,000元之必要性及其計算方式。
4.說明債務人身心障礙補助款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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