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賈輝
代 理 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3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清算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8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 年3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2. 提出99年3 月起至101 年4 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 或明細。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99年3 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99年及 100 年分別住於何處,房屋承租人與債務人關係為何,並提 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 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 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 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 說明債務人之郵局存摺中,關於99年7 月27日由勞保局匯入 2,850 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 陳明債務人所有汽車(車號:IC-9000 )之現值,並提出行 照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7. 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 其領取類別及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提出債 務人自99年3 月起迄今之補助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8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