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意君
相 對 人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丁章律師
吳宗璋會計師
上列相對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中關於:二、一般債權,編號29債權人名稱「崴盛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中關於:二、一般債權,編號29債權人名稱「崴盛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為「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茲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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