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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陳木樹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10月6 日所為100 年度執事聲字第11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首揭法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再審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又再審聲請人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7號駁回確定在案,是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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