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聲再,7,2012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陳木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52號裁定聲請再審,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5 日裁定命其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1 年6 月8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交裁判費,有本院101 年度補字第484 號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14、15頁)。

故其再審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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