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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明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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