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068,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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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林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0 元×系爭土地面積2137.92 平方公尺×原告所代位之被告林靜淨於系爭土地分割後取得之應有部分1/16=17,771,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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