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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熊錦霞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喻美珍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玖拾參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捌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起訴時之不動產價額
(一)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154,058 (101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x 2084(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x179/10000(權利範圍)=5,746,918元(二)台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101年度房屋現值為187,900元
(三)以上合計為5,934,8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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