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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羅偉豪
上列原告對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載明系爭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並依所查報之總數額繳納裁判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回復至電梯通達屋頂平台樓層之狀態」估計所需費用若干。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系爭建物交易價格貶損之損失」所主張實際金額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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