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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倪金英
被 告 張秀雲 原住台北市○○路0 段000巷00弄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萬捌仟零玖拾柒元(計算式:110,787 元《土地公告現值》×94.02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原告權利範圍》=5,208,097《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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