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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憶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1 、2 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第3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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