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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杜海倫
原 告 杜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昇霖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杜海倫、杜宜芳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元、貳拾陸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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