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張賢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