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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6號
再審原告 宋靝屹
號地下1樓
再審被告 楊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 年2 月9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14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陸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陸萬叄仟貳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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