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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何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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