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265,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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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馬以南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長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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