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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劉賴偉
被 告 林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零肆萬捌仟玖佰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1 小段479 地號土地之面積116 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1 年期公告現值163000元/ 平方公尺+ 同段166 建號房屋(共2 層,含頂樓增建部分)101 年度課稅現值140900元=00000000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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