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269,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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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潭國際休閒渡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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