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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畢華盛即和風容美診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零貳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陸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零壹佰玖拾柒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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