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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隆
601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復興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柒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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