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294,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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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林谷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零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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