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何蕭每
呂素絲
何玉蘭
2樓
蔡金好
李素雲
樓
翁村金
李金英
阮怡菁
2樓
張渭隆
洪雅芳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何寶錦等43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萬零壹佰伍拾玖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陸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