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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闕河豐
黃偉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英穗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秋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柒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 志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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