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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宏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鐘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梁瑞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壹拾玖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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