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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王正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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