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322,2012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陳榮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刁小容、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