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332,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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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李志輝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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