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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張天德
3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中華緯綸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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