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861,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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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伍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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