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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2號
原 告 周建龍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蔡雙燕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其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第二項,查原告追加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1 年5 月14日起至原告簽訂租賃契約之日或喪失所有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此屬於定期給付涉訟,期間未定,原告主張給付租金,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故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萬零肆拾元(計算式:16,667×12×10=2,000,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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