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1389,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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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9號
原 告 陳足
尤順孝
尤順民
尤雪鴻
尤庭文(即尤雪珠、即尤茉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律師
複 代理人 華大中
被 告 林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於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即系爭建物1 、2 、3 樓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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