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生原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文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第8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